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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胜俊:法院须把实现人民新要求作为工作标准

更新时间:2009-3-19 阅读: 评论:我要评论 阅读次数:
核心提示: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戴河八月二十六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此间举行的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强调,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必须把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王胜俊指出,胡锦涛总书记对大法官、大检察官关于“党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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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戴河八月二十六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此间举行的全国大法官“大学习、大讨论”研讨班上强调,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必须把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王胜俊指出,胡锦涛总书记对大法官、大检察官关于“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要求,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

他说,坚持“三个至上”,人民法院必须把实现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司法为民是实际的、具体的,不是抽象的、空洞的。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把更加注重司法为民落实到审判工作上。一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期待。二是实现人民群众对保护自己的经济政治文化权利的新期待。三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维护自己人身财产安全的新期待。四是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和谐的新期待。

王胜俊强调,人民法院必须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最重要的目标追求。人民法院必须以和谐的理念、和谐的标准、和谐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有效地促进社会和谐。促进和谐,就要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的理念,牢固树立宽严相济的理念,牢固树立为人民提供法律保障和优质服务的理念;人民法院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去加强和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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